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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和支持农民工

发布时间:2016/07/12       点击次数:1276

关于落实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和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5)9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农委、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3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2号)精神,支持发展创业创新,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享受政策人员认定管理

1、享受创业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均需按规定办理《就业创业证》。停职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办《就业创业证》应按就业登记办理,同时在备注栏中加注停职创业标记。对享受创业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政策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中加注相关享受扶持政策内容印章。

2、创业实体开办情况及正常经营时间由县以上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被确定的创业实体出具确定证明和创业实体名册(附件1)。

3、返乡农民工的《就业创业证》应在就业登记情况栏中体现其外出就业情况,外出就业未作就业登记的也可由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出具外出务工或经商证明。

4、对创业失败人员申请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还需提供原创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营业执照证明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5、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的,还需提供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证明。

二、规范强化创业实训

1、各地要积极引导创业实训基地根据实训人员特点和创业需求,合理制定和组织实话创业实训计划,提高创业实训效果。各实训基地要注重提高实训人员的独立创业能力,合理安排实训内容,正确运用模拟实训、集中授课和经营实践相结合的办法,保证实训质量。其中,经营实践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创业实训基地要定期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开展实训工作情况(包括参训人员名单、结业情况、实现创业情况等)及相关报表。

2、为鼓励创业实训基地加强后续服务,提高初创实体的存活能力,在不改变补贴额度的基础上,对创业实训补贴分两个阶段进行拨付,对经过创业实训后通过工商注册登记、开办网店等方式正常经营的,按照3000元/人的标准先给予创业实训基地60%的创业实训补贴;对创业实体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再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于40%的创业实训补贴。

3、完善创业实训绩效考核机制。要按年度对创业实训基地进行考核,对于实训效果不佳、创业成功率低于10%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创业实训补贴等现象的,取消其开展政府补贴的创业实训资格。

三、积极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1、扩大创业担保贷款的扶持范围,将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等群体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范围,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2、积极推行“先贷后补”工作模式,凡创业者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均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个人贷款贴息由经办金融机构或创业服务机构统一申请,合伙经营的贷款贴息由经营主体法人直接向人社部门申请。

3、降低担保门槛简化贷款手续,要依托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农村合作社等创业平台,推行联保互保担保模式,为创业者解决反担保难题,促使更多创业者得到创业贴息贷款政策扶持。简化创业担保贷款审批流程及手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人社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集中会审机制,为申请人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对组织起来就业和合伙经营贷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按个人贷款项目受理。

四、加强创业示范园区和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

1、各级人社部门要强化创业示范园区和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提升本地区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水平。省级每年评估认定10个省级创业示范园区和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具体认定条件和程序见附件2),并从省级创业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相关市、县一次性补助。各地要根据本地政策规定,将省级补助资金统筹用于该园区或基地的相关补助费用。各级人社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区域内的省级创业示范园区和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2、对认定的省级创业示范园区,从省级创业资金中给予200-300万元的补助,主要用于创业园区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园区管理运行经费,对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从省级创业资金中给予200-300万元补助,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房租减免及基地管理运行经费。奖补资金实行一次性核定分批发放,认定后首期拨付50%,第二年上半年复查合格的再拨付50%。对运行情况达不到省级标准的第二年的50%不再拨付,并取消省级创业示范园区或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格。

3、 2015年以前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享受补贴政策期限未满的,以及省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中的创业孵化功能区中的创业实体,仍按原补贴标准和办法给予管理服务补贴和创业实体场地租赁补助。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单位,按每进驻基地一个创业实体每年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补贴,对进驻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场地租赁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鼓励开展创业大赛、优秀创业项目评选等活动

1、鼓励各地广泛举办创业大赛、创业项目推介展示、创业训练营等公益性创业活动,对拟列入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的,需提前一季度向所在地人社部门进行申报,并纳入当地政府购买创业服务计划后,方可实施。所需经费可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申报内容包括:《举办公益性创业活动申请表》(附件3)、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资金预算等。

2、活动创办单位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资金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活动规模、持续时间、活动效果等给予专项补助。

3、对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大赛(包括其他省市的省级比赛)前3名且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在项目评选结束后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加强创业项目库建设。各地要加强创业项目的征集、推介工作,建立完善创业项目入库和退出机制,将创业项目推广复制效果作为重要考核因素,切实提高创业项目的使用效率。

六、鼓励农民工等人员参加创业培训

对于返乡农民工、退役士兵等创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都要按现行补贴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于各地根据实际缩短培训时间的,实际有效培训时间每满7个课时,按规定给予现行补贴标准1/10的补贴;采用弹性培训教学方式延长规定培训时间天数的(即:实际有效培训时间超过70课时的),按规定按现行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实际有效培训时间不满70课时的,每满7个课时可按规定给予现行补贴标准1/10的补贴。

七、加强企业失业动态监测以及调查失业率统计

开展企业失业动态监测以及调查失业率统计所需支出,分别由当地人社部门、统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核后,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拨付有关资金。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从事调查失业率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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