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指南
为初创企业助跑

山西省落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19/06/28       点击次数:1790

 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具体内容主要包括38个方面,清妞特进行整理,供各企业参考:


1、公益性岗位补贴

2、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岗位补贴

3、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4、一次性创业补贴

5、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

6、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

7、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8、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9、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0、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培训补贴

11、企业(小微企业)新招用人员岗前培训和技能培训补贴

12、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13、创业培训补贴

14、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

15、创业实训补贴

16、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7、职业介绍补贴

18、创业服务补贴

19、就业见习补贴

20、求职创业补贴

21、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补助

22、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补助

23、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

24、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助项目

25、公共实训基地补助

26、技能竞赛补助

27、劳务品牌建设补助和省级劳务协作基地建设补助

28、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助

29、省级创业示范园区建设补助

30、创业师资培训补贴

31、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

32、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和入驻实体场地租赁补贴

33、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一次性建设补助

34、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租赁补贴

35、省级优秀创业项目奖励

36、创业活动补助

37、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项目补助

38、政府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项目补助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8〕39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在促进就业创业方面的推动保障作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8〕39号)等国家和我省近年来促进就业创业有关意见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由省、市、县人社部门根据本地区就业创业工作状况及形势、就业创业工作任务目标以及实施财政补助政策的需要提出,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研究后,统筹资金合理安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大批准。各级财政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要求,足额安排资金,保证就业创业工作需要。

第四条

       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就业资金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中支持就业工作部分在向市县下达时通常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各市县总人口、城镇常驻人口、新增就业人口、新增城镇就业岗位计划、转移农村劳动力计划、促进就业创业示范项目建设情况、历年就业补助资金支出情况、上年度资金结余情况、支出结构以及管理使用情况等。在分配就业资金时,根据省政府确定的促进就业创业目标任务和中央补助、省级补助总量,结合就业形势以及实施就业创业计划的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具体采用的分配因素,以确保就业资金分配与促进就业创业计划相匹配。省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中用于年度重点工作、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就业创业示范项目的,通常采用项目法分配,按项目评审结果进行安排和分配。

第五条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中央和省级补助的就业资金分配计划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负责编制。中央提前下达的和当年追加的就业补助资金,省财政厅应在收到中央文件3日内告知省人社厅,省人社厅在接到通知后的15日内报送资金分配计划,省财政厅在12日内完成审核下达工作。省级当年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前下达市县的部分不少于70%。市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应在接到省级指标文件30天内将上级补助资金分配下达。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岗位补贴类项目

(一)补贴项目及补贴标准

1、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4050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地方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合理开发岗位数量,健全完善期满退出机制,凡是因无序开发岗位,随意提高补助标准,退出机制不畅等原因造成的支出由各级政府自行负担。


对由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管理的公益性岗位中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企业(单位)招用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街道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2、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岗位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以上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以上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或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劳动合同复印件、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申请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岗位补贴还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对小微企业新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根据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


申请补助材料应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等材料。


4、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助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申请补助材料应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困难 人员认定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真实性承诺书。


(二)申报审批程序

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人简称人社部门)申请岗位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有条件的可支付到个人银行帐户。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类项目

(一)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及申报审批程序

1、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招用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单位为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


以上单位和企业申请补贴的程序为: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


申请补助材料应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企业(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招用人员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3、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2/3。


4、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创业失败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1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2/3。


以上两类人员申请补贴的程序为:个人凭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登记的有关证明,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季度终了后,由个人所依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个人向机构隶属的人社部门申请补贴并发放给申请者本人。各地要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发放给本人。劳动者社会保险缴纳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劳动者本人选择,既可向社会保险缴纳地人社部门申领,也可向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申领。


申请补贴资金材料应附:《灵活就业人员和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申请申报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代办机构或申请人个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二)缴费基数及补贴期限

各类社会保险补贴均实行“先缴后补”(除公益性岗位外)的办法,补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分类确定,创业失败人员最长不超过1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最长不超过1年,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2年,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第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类补贴项目

(一)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及申报审批程序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承担政府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组织对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入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


2.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培训补贴。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入驻企业自行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对拟招聘人员开展通用技术技能培训和适应不同岗位需求的“订单式培训”,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补贴。


以上两类培训补贴标准:职业技能培训按培训时间确定,培训时间一般在10天(80个课时)左右,最长不超过15天(120个课时);10天以内(含10天)每人每天补贴150元,10天以后每人每天补贴100元。补贴范围由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工种)扩展到具有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规范的所有技能类职业(工种)。对经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先给予培训机构80%的培训补贴;3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再给予20%的培训补贴,并按我省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给予就业奖励。


申请培训补贴材料应附:培训班开班报告、《申请培训补贴会员花名册》、结业考核成绩单、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相关监控视频(光盘)、就业证明材料(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等)。申请就业奖励不再另行提供材料,按照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相关规定,与培训补贴联审联办。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对离校2年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办函〔2018〕312号)有关规定执行。


3.企业(小微企业)新招用人员岗前培训和技能培训补贴。企业新吸纳五类人员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参加由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或职工个人培训补贴。小微企业新吸纳五类人员并与之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岗前培训补贴,履行合同1年以内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提升一个等级技能的,再给予300元职业培训补贴。


申请补贴材料应附:企业申请(小微企业初次)新招聘人员花名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劳动合同复印件、2个月以上的工资发放证明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等。小微企业二次申请的,还应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最近2个月工资支付证明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等。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支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达到12个月的,按技工学校免学费补贴标准,每人给予培训补贴2500元;达到6个月的,每人给予培训补贴1300元。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确定,每人每月200元。培训补贴可由职业培训机构向机构所在地人社部门代为申请。


申请培训补贴材料应附:培训班开班报告及相关批复材料、申请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培训合格证明材料、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个人银行卡账户等凭证材料。


5、创业培训补贴。经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创业培训机构,组织五类人员进行各类创业培训达到规定条件,以及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的(包括:创办企业类、改善企业类、扩大企业类、网络创业类等各类创业培训课程),可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80元,每人补贴总额不超过1800元(对晋政发〔2008〕22号文件下发前已出台高于此补贴标准的市,仍可按原补贴标准执行)。创业培训结束后、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的,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先拨付补贴资金的80%(其中网络创业类培训补贴中包含按培训人数支付培训平台运营管理机构的费用);半年内领取营业执照的人数达到培训合格人数20%以上的,再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拨付补贴资金的20%。 


申请培训补贴材料应附:培训班开班报告及相关批复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培训合格证明材料、创业证明材料等。


6、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全省各普通高校具有全日制注册学籍的大学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了本校按规定组织的创业培训(创业意识培训或创办企业培训),高校可向相应市或省人社厅按规定申请高校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意识培训补贴标准每人150元,创办企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500元。


申请培训补贴材料应附:开班申请审核(备案)表、合格人员花名册、资金申请报告等。


7、创业实训补贴。对企业和社会组织利用自有创业场地、资金、技术、项目、队伍等资源,对有创业意愿人员开展创业实训的,可给予创业实训补贴。对经过创业实训后通过工商注册登记、开办网店等方式正常经营的,按照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实训补贴;对创业实体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再按照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实训补贴。


申请创业实训补贴材料应附:申请实训补贴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创业实训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创业实训协议复印件、提供创业实训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签名的接受实训的证明、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和社会组织合法资质证明等创业证明材料。

(二)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及相关要求

五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同一类型的职业培训补贴(不包括参加创业实训),不得重复申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可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选择一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和享受补贴。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由本人直接向常住地登记所在的县(市、区)级人社部门,或委托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对其实施业务主管的同级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467号)规定的考核收费标准给予补贴。对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的,按每人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材料应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职业资格证书证明材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减收或免收均需当事人签字)、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其依托的单位在银行设立的账户。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代为申请补贴的,还应附个人委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协议。

第十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项目

(一)职业介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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